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EK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检察官助理:黄晓雯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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