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巴林左旗**镇**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D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乘坐:朝某某)沿林东镇北新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林东五中东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乙驾驶的蒙A1****号小型轿车(乘坐:杨某某、王某丙、周某某)发生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王某甲准驾车型C1D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全额赔偿王某甲修车款并取得王海民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车辆照片、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勘验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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