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及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宿舍**号楼**单元**号。1996年11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8年2月21日减刑释放,2019年4月2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状态下,饮酒后驾驶琼******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五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2±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6月8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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