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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1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等违法行为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行政处罚2250元;2020年8月2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武城县城区兴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华街路口南侧时,撞到刘某某停放在公路西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左后尾部,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6.8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9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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