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5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4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界首市X015线界陶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罗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赵某某、田某某受伤,王某甲驾驶车辆行驶400米后停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8.6mg/100ml,同年4月2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追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半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户,联系电话1763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