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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7022000********,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租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29分许,行至秋浦西路141号路灯杆处摔倒并撞到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王某甲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健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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