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26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伪造号牌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行至利辛县王市大桥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王某甲静脉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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