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大街与滨河路交汇处地税局门前时,与王某乙驾驶的号牌为吉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1.0mg/100ml。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西交管大队认定,王某甲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尿液提取笔录等;
6、 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博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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