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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住**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长吉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桥子处时摔倒,造成本人受伤。2020年7月3 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4.9mg/100ml。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证人王某乙证言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无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含量为174.9mg/100ml,摔倒后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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