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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园洲镇**村委会往上园路**集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园洲镇上园路**集团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方行驶的由卢某某驾驶的粤S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刘奕琪

2020年6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826****,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831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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