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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北京市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白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5),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永定门桥西盘桥匝道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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