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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贾威,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伪造的蒙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前旗沙德格工业园区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琛硅铁矿业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王某乙后致摩托车摔倒,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先生拨打电话报警,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包钢三医院救护车接走救治,包钢三医院医护人员当场对王某甲的血样进行提取。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259.7mg乙醇。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10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甲、王某乙诊断证明、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认罪认罚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现场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7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102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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