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大道**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7日被上蔡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0****灰色雪弗兰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前科、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驻马店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