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5********,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唐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大线与蒋北线交叉路口(大未庄路口)时,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查获。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王某甲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甲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王某甲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