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甘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良种场附近时,与对向一辆由白某某驾驶的吉A****0号牌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甲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侦破经过、甘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白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交司鉴字172-1、17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被告人王某甲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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