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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单元**室。2002年04月19日,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的小型轿车,沿居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居安路与凤林南路路口北100米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1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3、公安机关血样提取笔录;

4、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浓度鉴定意见;

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区**路**小区*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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