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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陆某某城爨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陆某某城爨乡路西华路路口与沿西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钱某某驾驶云*****警车(载王某乙、资某某)相撞,造成钱某某、王某乙、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及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70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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