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文笔峰美食城方向沿西外环大道往书香名苑小区方向行驶,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碧江区**道**镇路口南50米(河西办事处老年活动中心路段)时,该车越过道路中间双黄色实线其正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徐某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的贵DU****号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6日3时33分,民警带王某甲到铜仁市碧江区中医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备份送检。2020年11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08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王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无证驾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560****。
2.侦查卷2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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