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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本科毕业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长江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淮南街向西50米路南侧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86.24mg/100ml。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案件受理及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及赔偿协议、110及120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2月4日 

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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