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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5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E****号普通号两轮摩托车,载乘王某乙从二道江区**村方向往二道江方向行驶,行驶至**药业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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