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花艺工作室(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苏州市吴江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 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非营运金杯面包车,在本市姑苏区三元四村内12幢东侧附近剐蹭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苏E7****斯柯达轿车后,撞停于三元四村13幢附近一棵树旁。因发动机噪声扰民,附近群众报案,民警至现场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当场拒绝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300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王某乙、孔某某、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助理检察官:王薇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