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0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驾驶浙CS6****小型轿车,沿苍南县**镇**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途经苍南县**镇**大道电信大楼前路段,车辆碰撞行人白某某,造成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立即将白某某送医,在交警到来后如实交代案情。同年5月8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病历及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表1份。
5.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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