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绥滨县**镇**村**组,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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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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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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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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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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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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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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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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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黑H****5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绥滨县**镇**饭店出发,去往绥滨县**镇**村途中,车辆沿绥滨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31公里加19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男,45岁)驾驶的黑H****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何某某、黑H****5号轻型货车乘车人周某某、崔某某、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王某乙无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被交警在绥滨县人民医院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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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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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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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王波 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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