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2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与祥和街交叉口,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右转弯王某乙驾驶的黑A****N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王某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保险单等;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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