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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柘荣县**乡**村**号,现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搭载汪某某,从福鼎市管阳镇高速路口沿104国道往柘荣县方向超速行驶,行至104国道2054公里+750米处,碰撞路面左侧护栏,造成王某甲、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型轿车照片;

2.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卡口截图照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

8.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382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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