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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枫亭镇**村**号。因本案中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于2020年3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仙游县枫亭镇动车站返回枫亭镇**村**小区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98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61.98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5月20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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