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枫亭镇**村**号。因本案中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于2020年3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自仙游县枫亭镇动车站返回枫亭镇**村**小区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98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61.98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5月20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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