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文峰镇文家门高速桥路段时车辆侧翻,致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陇西县公安局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6.84mg/100ml;经鉴定: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2-38km/h。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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