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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平川区**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00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平川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王某甲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静林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0429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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