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出租房。2011年11月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4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沿民勤县城重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唐足浴”门前路段处,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4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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