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琼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琼 海市嘉积镇爱华路动车站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王某甲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1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王某甲带到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相片);
2.书证:公安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500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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