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苏G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灌南县新安镇**小区自家出发沿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硕项湖小学,将其女儿送至学校后,再次驾驶该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硕项湖小学出发沿苏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鹏程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001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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