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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0********,汉族,硕士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栋**房,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栋**。2011年7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处10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和朋友涂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花园**楼的“永州土菜馆”吃晚饭,期间其喝了约4两左右的泸州老窖。次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湘府路上万家丽高架,沿万家丽高架由南往北行驶至万家丽高架鸭子铺匝道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拒绝呼气,申请抽血,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执法现场、提取血样现场等照片;2.证人涂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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