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13 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防控备案号“F・21587”蓝色跑王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宜城市王集镇新星村4 组新冠疫情卡点时,被执勤卡点民警当场抓获并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1.94mg/lOO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5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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