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村**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9月3日5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布吉一大排档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新能源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未搭载乘客)在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路出乐民路西49米路段倒车时,车尾与由王某乙驾驶的粤BD****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82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1********,担保人曾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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