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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6日被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MK****号小型专用客车,沿海安市江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路交叉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道路监控录像、查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7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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