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维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分场**村,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巷**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酒后一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海口市秀某某**中线自南往北行驶至**路段时,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后尾部,造成王某甲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王某甲当场头部撞伤被送医院,之后执勤交警到场调查时闻到王某甲身上有酒味,遂对其抽血检验,经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78mg/100ml。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撞小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2.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