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晚上20时许,王某甲和家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喝了一碗半的当地米酒。吃完晚饭后,王某甲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琼C6****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临高县城方向行驶,准备到县城江边喝茶。当其驾车行驶至临高县**医院旁小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抓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220.0mg/l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0mg/100ml。王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凭证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喝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宁宁
书 记 员:郑 蓉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临高县高山路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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