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区**村**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王某甲于2016年7月6日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藁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9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厂跨线桥上时,与王某乙驾驶的冀A*****由东向西行驶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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