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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G0****号小型轿车载王某乙等人从灌云县四队镇四队街巴香鱼火锅门前向西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善后河北路段购买毒品吸食,后向南朝二段开至查获地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四队镇卫生院院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21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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