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巷**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粤DNK****号牌小汽车,沿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接近黄山路路口时,车辆右前侧碰撞正在等待红灯由袁某某(代驾司机)驾驶的乘载车主王某乙的小汽车(车号牌粤D7****)左后侧,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乙遂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拨打被告人王某甲的电话,被告人王某甲告知民警其将车停在汕头市龙湖区丰华庄路附近,民警前往该地点将被告人王某甲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王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一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2020年7月1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情况;

2.证人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溢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