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文化程度小学,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20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付某某、王某乙经过潮阳区**镇**学校附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DZR****本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抽血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2019年12月24日,王某甲主动到潮阳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机动车无盗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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