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H3****小型汽车,沿武陟县詹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谢旗营镇程封村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23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