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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武陟县****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焦作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H3****小型汽车,沿武陟县詹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谢旗营镇程封村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3.23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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