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乡**村上**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8****)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见前方有民警查车即将车停在中间车道并下车离开,执勤民警见状上前将王某甲抓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5106****;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26731****。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