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街道**村。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吉利美日小型轿车沿诸城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王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4月28日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王某甲静脉血进行乙醇检验鉴定:王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5.4mg/100ml。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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