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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中共党员,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济南市**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家中出发,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北刘村西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甲、电动二轮车乘员张某某及王某乙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4.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无证驾驶、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张蕊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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