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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济阳区曲堤镇王天恒村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乙及乘车人李召云受伤。王某甲随后被民警带至济阳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2019年9月2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3±9.5mg/100ml。2019年10月8日,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乙对王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交通物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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