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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9********,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济南**化工公司员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省道3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村)处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9±9.1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部山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1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7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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