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群众,文盲,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队**号。2020年3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3日15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豫******号自卸低速货车,载带王某乙、王某丙,沿X05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乡**街三岔路口掉头,与相对行驶杨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9.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孔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磊
检察官助理 李硕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段**乡**村**队**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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