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矿工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工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0月3 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镇高速路口东附近,与王某乙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被告人王某甲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鉴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王某甲方取得王伟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995号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高速路口,现场有标线道路交通标志。路表潮湿。
6.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仪录音录像资料制作光盘一张,内容为民警处理对事故现场及对被告人王某甲抽血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工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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