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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潘某某田集街道路段,被黄某某驾驶的皖C1****、皖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刮碰,致王某甲及其乘车人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潘集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在前往医院查看伤者伤情时发现王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逐由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王某甲血液并委托鉴定。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6.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起诉书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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